北京化工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4-05-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党风廉政责任制是深入推进学校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制度保障。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我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党中央、教育部和北京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建设研究型大学的目标,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体系建设,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学校改革发展紧密结合,列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融入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与大学文化建设等各项工作之中,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管理,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责权明确,常抓不懈。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责任内容

第五条 学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校党委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检查考核中层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责任制执行情况。校党委书记任领导小组组长,校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党委办公室主任、校长办公室主任、组织部部长、宣传部部长、人事处处长、工会常务副主席、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审计室主任组成。纪委监察室牵头负责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学院、机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以下统称中层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应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教育部党组、北京市委以及上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和各项规定,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校党委常委会议每年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计划推动落实。各中层领导班子要按照任务分工,认真落实。

(二)认真抓好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中的反腐倡廉工作。把反腐倡廉要求同行政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与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相结合,把工作职责落实情况作为年终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开展理想信念、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加强校园廉洁文化建设。

(四)贯彻执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进一步推进学校惩治和预防**体系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

(五)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断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部门单位办公会制度,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院务公开。积极探索对学术权力运行的规范和监督。

(六)监督检查学校或本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七)落实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八)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和校风学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九)学校党委要领导、组织并支持纪委监察室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定期听取工作汇报,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学院、各部门和各直属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要及时制止本单位党员干部和教职工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和**违法行为,对违法**案件线索要及时向纪委、监察室报告,并在纪委监察室的指导下组织调查或做好配合工作。

第七条 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信件亲自批阅、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中层领导班子正职领导干部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领导班子及其副职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应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认真研究并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与要求,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两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布置、检查、总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带头坚持民主集中制,涉及“三重一大”的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业委员会咨询论证;对于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定期向教职工通报学校、本单位人员聘用、岗位聘任、财务收支、资产变化等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

(三)组织开好每年一次的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对照《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按时将民主生活会的原始记录交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坚持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和领导干部联系基层的规定,加强对基层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监督检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整改。

(五)坚持阅批重要**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群众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解决广**生员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密切党群关系。加强组织协调,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开展工作。

(六)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做到“三个管好”,即管好自己、管好身边的工作人员、管好自己的亲属。

第八条 校党委副书记和副校长根据分工,对分管和联系单位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中层领导班子副职领导干部根据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副职成员在党风廉政中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指导、督促分管及联系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的部署和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学校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得到落实。

(二)正确行使权力,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和信息公开等各项规章制度,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应提交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三)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组织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干部廉政情况的检查考核,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规定向正职领导干部报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学校领导班子副职应参加所联系学院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一次听取分管及联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四)对涉及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件要亲自阅批、督办;及时发现分管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纠正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支持学校纪委监察室依纪依法查办涉及分管范围内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案件,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各学院、各部门和单位要配合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件的核实工作。

(五)加强职责范围内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努力防范因监管不到位而出现**违法行为的风险。

(六)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做到“三个管好”。

第九条 逐级签订“一岗双责”责任书,层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校党委书记与各分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书记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校长与各学院院长、校领导与分管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以及负有经济责任的副职领导干部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和《经济责任书》。各学院院长、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分管范围内有经济责任的责任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和《经济责任书》。

第十条 学校纪委、监察室在校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下,协助校党委和行政组织和实施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对全校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责任内容包括:

(一)定期召开纪委委员会议,按照校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部署,结合学校实际,提出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方案、工作重点和实施意见,报请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抓好党员、干部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协助校党委、行政制定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

(三)对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受理对学校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及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举和控告,查处**违法案件,纠正不正之风。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提出对**党员和干部的处理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规定追究责任。

(五)发挥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作用,积极协助党委按时开好校级领导民主生活会。对校级领导干部的**问题要及时协助党委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向上级纪委汇报并协助查处。

(六)加强党内监督,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经常保持与各级党组织和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深入基层,重视**、举报,发挥教代会、民主党派和党风廉政监督员的作用。

第十一条 校纪委书记、副书记、纪委委员在党风廉政中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校纪委和纪委书记、副书记要充分发挥四项职能作用,积极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纪委副书记列席党委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能。

(二)经常深入基层,调查和研究全校党风廉政状况,负责抓好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重点掌握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对中层领导干部的**行为和校内发生的****案件,要立案查处或与有关部门共同查处,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三)加强纪委成员自身的党风廉政建设,认真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中央的方针、政策,及时向党委提出建议,当好参谋助手。

(四)校纪委委员要经常了解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转达党内外群众对学校工作和领导干部的意见。对校内出现的**行为,要及时掌握和弄清事实,向纪委书记或副书记汇报,必要时向党委和上级组织反映。

(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敢于和一切不正之风做斗争。查处不利、瞒案不报或压案不办的,纪委书记、副书记要承担领导责任。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二条 对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由教育部和北京市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中层干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由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对中层及以下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由学校中层领导班子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纪委监察室、组织部、人事处协助校党委开展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检查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完成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工的情况。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

(三)以制度建设为重点的惩防体系建设情况。

(四)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教育部《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情况。

(五)对职责范围内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情况。

(六)纠正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行为及支持学校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情况。

第十四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工作考核、惩治和预防**体系建设任务分工检查相结合,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情况应当及时向校党委报告,考核结果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每年对校内35个二级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民主测评和个别访谈等方式进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校党委要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年度考核和工作目标考核、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组织部在上报党委常委会讨论提任学校中层领导干部之前,应事先书面征求纪委意见。

第十七条 校党委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检查考核情况,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第十九条 学校各分党委(总支)、直属支部每年要将本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向校党委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阻挠、干扰、对抗案件查处,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单位党员干部疏于教育和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违法问题,致使国家、学校、单位和群众利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或隐瞒、截留应上交国家和学校的收入,私设“小金库”,或挪用学校教学、科研、基建等专项资金的;

(七)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

(一)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学校纪委按照党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

(二)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由监察室会同人事处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委监察室会同组织部、人事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四)需要给予取消评奖评优资格的,由纪委监察室会同组织部、人事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五)由各单位对管辖范围内的人员做出的处理,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送学校纪委监察室、组织部、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五 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的,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

(二)对存在的问题能够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规定的程序办理。

对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由上级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

对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属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过程中发现的**违法问题,情节较重和严重的,由领导小组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后,由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属于纪委监察室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的**违法问题,情节较重和严重的,由纪委监察室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违法问题要进行调查,查清事实后在调查报告中要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报请领导小组和学校党委批准后,对相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领导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化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种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三十条 对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的相关材料,包括书面检查、调查报告、学校党委批复意见和责任追究的相关记录一同存入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的个人廉政档案;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相关材料按规定存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化工大学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印发的《北京化工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2001年印发的《北京化工大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追究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