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央组织部出台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新规

发布时间:2014-11-03

筑牢从严管理干部制度“防火墙”

——解读中央组织部出台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任职新规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0月30日电(记者华春雨、罗沙、史竞男)中央组织部日前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任职)问题的意见》,较以往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和增加了多个方面的内容。

  专家认为,《意见》的出台使相关政策法规制度更加周延,进一步筑牢了从严管理干部的制度“防火墙”。

堵塞漏洞

  “从严治党,关键是管好干部。”中央党校教授戴焰军说,《意见》在原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总结近年来实际工作的经验,对领导干部到企业**任职的一系列规定作了进一步的重要修改,使其更为完善。这也使其成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成果。

  《意见》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任职)”;同时规定,“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对照中组部2008年下发的文件可以发现,此前的文件规定,“退出现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业任职”,这对“退出现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官员留下了制度的“缝隙”。

  “现实中,一些退出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或任职,造成了负面的社会影响。”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表示,此次下发的《意见》已经明确规定,这些干部也不得在企业**或任职,堵严了“口子”。

  再对照中纪委于2008年下发的文件,不难发现,该文件仅就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作了规范,对其他党政领导干部在其他企业**(任职)未作规定。而此次下发的《意见》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的所有党政领导干部到各类企业兼任(担任)各种职务的行为统一作了规范,填补了此前的又一项政策空白。

  另外,此次下发的《意见》还首次对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的数量、年龄、任期等进行了规定,堵住了此前的制度漏洞,为杜绝一人兼多职、长期**、连续**等现象提供了保证。

  根据《意见》,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严格管理

  在堵住原有制度漏洞的同时,《意见》对领导干部到企业**或任职的审批程序、**或任职期间的管理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意见》明确: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任职)企业出具**(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任职)。

  《意见》还规定: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任职)企业出具**(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戴焰军表示,从审批程序来看,《意见》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将适用范围从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扩展到了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的所有党政领导干部到各类企业兼任(担任)各种职务,进一步从严管理,加以规范。

  而对领导干部在**或任职期间的管理方面,《意见》明确,“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意见》还制定了具体管理办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如实报告单位组织。”

  专家表示,以往文件主要对不得**(任职)的情况和**审批的程序作了规定,但对经批准**(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管理没有规定,一些干部违规取酬,组织上也不知情。

  “针对这种情况,《意见》新增加的这些明确要求,将领导干部**期间的管理进行了制度化、规范化。”戴焰军说。

清理规范

  专家介绍,党中央对领导干部在企业**任职问题一直高度重视,并不断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和规范。“制度就是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完善的,不断发现问题,不断堵上漏洞,不断完善制度。”辛鸣说。

2004年,中组部下发《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进行清理的通知》后,全国就曾对领导干部在企业**进行过一次大规模的清理。

  在那次清理工作中,全国按照规定应当进行清理的8400余名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中,共有8000余名辞去或被免去所**务。

  “不过,当时清理的主要对象是现职的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未涉及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以及县处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辛鸣说,而且,从2004年至今已经过去将近十年,其间也有一些反弹的情况。

  本次下发的《意见》再次要求,“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任职)进行清理”,“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清理工作完成后,如再发现违规**、任职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等现象“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防止问题出现反复。

  同时,《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意见》精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在企业**(任职)的规范管理。

“管好干部队伍,制度是根本。”戴焰军说,“《意见》的出台表明,我们党正是在制度的执行实践中,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使制度更具针对性、更具操作性、更具实效性,从而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对制度建设的信心。”

 

 

从严管理干部再紧一扣

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任职)问题的意见》

来源:《 人民日报 》( 20131031 02 版)


  新规一:规定范围包括所有退(离)休党政领导干部

 意见提出: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任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解读:按照以往文件规定,退出现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业任职。制度上的“缝隙”,在现实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退出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任职),造成了负面的社会影响。《意见》明确规定,这些干部也不得在企业**(任职),堵住了口子、扎紧了制度“篱笆”。

 以往文件规定,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不得从事与本人原工作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但仅仅是就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作了规范,对其他党政领导干部在其他企业**(任职)未作规定。为此,《意见》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的所有党政领导干部到各类企业兼任(担任)各种职务的行为统一作了规范,填补了政策空白。

 

 新规二:进一步从严审批退休后到企业任职

 意见提出: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任职)企业出具**(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任职)。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任职)企业出具**(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解读:从审批程序来看,《意见》虽基本重申了以往文件的有关规定,但却将适用范围从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扩展到了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的所有党政领导干部到各类企业兼任(担任)各种职务,进一步从严管理,加以规范。

 

 新规三:对**数量、年龄、任期做出明确要求

 意见提出: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凡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离)休;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即党政领导干部不得“两头占”,不能既保留公务员身份及相关待遇,又在企业领取报酬。

 解读:这是《意见》的又一大亮点,不少规定是第一次提出。此前的有关规定对经批准在企业**的数量、年龄、任期等未做规定,导致一人兼多职、长期**、连续**等现象。《意见》对此作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有效地堵塞了这方面的漏洞,具有很强的现实约束力。

 

 新规四:**干部职务消费情况要报告

 意见提出:要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任职)期间的管理。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如实报告单位组织。

 解读:这一部分为新增的内容,以往文件主要对不得**(任职)的情况和**审批的程序作了规定,但对经批准**(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管理没有规定,一些干部违规取酬,组织上也不知情。针对这种情况,《意见》提出了明确要求,并规定在企业**的党政领导干部每年年底要以书面形式将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如实报告单位组织,将**期间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